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496号 负责人卓奎军,系该联社理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66596614-1。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系原告资产保全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苏新兴,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晓三,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秀云,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新兴、韩晓三、赵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苏新兴、韩晓三、赵秀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