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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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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九根、韩三粉、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490号 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系原告资产保全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九根,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三粉,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490号

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系原告资产保全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九根,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三粉,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新华,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九根、韩三粉、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九根、韩三粉、张新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九根、韩三粉、张新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