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490号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系原告资产保全部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九根,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三粉,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新华,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九根、韩三粉、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九根、韩三粉、张新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九根、韩三粉、张新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