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3054号 原告李京利,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运雪,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京利诉被告赵运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京利撤回对被告赵运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