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066号 原告曹广荣,男,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 原告曹广志,男,汉族,1946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曹长贵,男,汉族,1934年5月3日出生。 原告曹长贞,男,汉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曹长荣,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 原告曹长山,男,汉族,1960年8月19日出生。 原告曹庆芳,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 原告曹庆成,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 原告曹庆起,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曹华强,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 原告邵素英,女,汉族,1945年12月29日出生。 原告曹长信,男,汉族,1961年11月21日出生。 原告曹亚伟,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 原告曹广聚,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曹庆权,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曹庆州,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 原告曹广超,男,汉族,1946年1月6日出生。 原告曹广举,男,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 原告曹广明,男,汉族,1938年12月13日出生。 原告曹庆方,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 原告曹长付,男,汉族,1946年6月8日出生。 原告曹庆宏,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曹广贤,男,汉族,1947年6月24日出生。 原告曹长钦,男,汉族,1958年7月6日出生。 原告曹广钦,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出生。 原告曹振江,男,汉族,1941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曹广华,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 原告曹广存,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曹广侠,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 原告曹庆伟,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曹庆于,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 原告曹广田,男,汉族,1946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刘二环,女,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曹广连,男,汉族,1944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曹为友,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 原告曹为华,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曹永利,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 原告曹庆运,男,汉族,1949年9月9日出生。 原告曹广勤,男,汉族,1935年12月21日出生。 原告李如芝,女,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 原告曹广秀,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 原告曹帅,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 原告曹为选,男,汉族,1948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曹为星,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 原告曹进行,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 原告曹长虹,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 原告曹俊标,男,汉族,1954年5月16日出生。 原告曹为卿,男,汉族,1945年1月6日出生。 原告曹广见,男,汉族,1951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曹自存,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 原告曹可林,男,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 原告曹广仁,男,汉族,1933年4月16日出生。 原告曹广谦,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 原告邵长秀,男,汉族,1952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曹可举,男,汉族,1962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曹广林,男,汉族,1942年5月8日出生。 原告曹庆贤,男,汉族,1945年10月21日出生。 原告曹庆良,男,汉族,1939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曹建设,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曹庆伦,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 原告曹庆言,男,汉族,1942年11月13日出生。 原告曹克功,男,1940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曹毛起,男,汉族,1951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曹广杰,男,汉族,1935年6月21日出生。 原告曹灿,男,汉族,1993年5月16日出生。 原告曹猛,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 原告曹庆修,男,汉族,1943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曹庆连,男,汉族,1940年7月7日出生。 原告曹建伟,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陈秀玲,女,汉族,1945年10月29日出生。 原告曹长河,男,汉族,1918年6月19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曹广举,男,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曹庆伟,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曹广字,男,汉族,1945年1月14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曹庆良,男,汉族,1939年2月15日出生。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夏、张伟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丰乐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夏邑县东环汽车站北200米路西。 组织机构代码:55960502-7。 负责人刘继国,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原告曹广荣、曹广志、曹长贵、曹长贞、曹长荣、曹长山、曹庆芳、曹庆成、曹庆起、曹华强、邵素英、曹长信、曹亚伟、曹广聚、曹庆权、曹庆州、曹广超、曹广举、曹广明、曹庆方、曹长付、曹庆宏、曹广贤、曹长钦、曹广钦、曹振江、曹广华、曹广存、曹广侠、曹庆伟、曹庆于、曹广田、刘二环、曹广连、曹为友、曹为华、曹永利、曹庆运、曹广勤、李如芝、曹广秀、曹帅、曹为选、曹为星、曹进行、曹长虹、曹俊标、曹为卿、曹广见、曹自存、曹可林、曹广仁、曹广谦、邵长秀、曹可举、曹广林、曹庆贤、曹庆良、曹建设、曹庆伦、曹庆言、曹克功、曹毛起、曹广杰、曹灿、曹猛、曹庆修、曹庆连、曹建伟、陈秀玲、曹长河诉被告夏邑县丰乐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夏邑县丰乐源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夏邑县丰乐源合作社承包原告耕地196亩,双方约定承包费为每年每亩1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2014年6月1日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2014年上半年的承包费98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现要求被告支付2004年上半年承包费9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租金是2014年6月之前产生的,在这之前刘继国不是实际经营者,刘继国是在2014年6月之后接手的夏邑县丰乐源合作社,之前的债务与被告无关。应该由租地合同上签字的人负责偿还该租金。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诉讼代表人推选书及原告身份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3、2014年12月15日夏邑县火店镇李三座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夏邑县丰乐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分地名册一份,转账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承包原告可耕地196亩,2014年上半年租金98000元未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