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326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某甲,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