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916号 原告刘秀芝,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刁士年,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芝与被告刁士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静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