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679号 原告康茂军,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 被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峰(特别授权),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茂军与被告冯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茂军撤回对被告冯金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