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康茂军与冯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679号 原告康茂军,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 被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峰(特别授权),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茂军与被告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679号

原告康茂军,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

被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峰(特别授权),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茂军与被告冯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茂军撤回对被告冯金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