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352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被告房某,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