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冯金玲与康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739号 原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夏邑县。 被告康茂军,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冯金玲与被告康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金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739号

原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夏邑县。

被告康茂军,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冯金玲与被告康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金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金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