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739号 原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夏邑县。 被告康茂军,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冯金玲与被告康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金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金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