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640号 原告田振振,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辉(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义爱,男,48岁,汉族,住夏邑县。 被告郭东亮,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夏邑县。 原告田振振与被告郭义爱、郭东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振振撤回对被告郭义爱、郭东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