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256号 原告栾建超,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宁,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栾建超诉被告夏邑县福亮园艺场、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建超撤回对被告夏邑县福亮园艺场、刘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雷功 审判员 宋治业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