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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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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告陈某某,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

被告某某,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