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魏某某与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288号 原告魏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潘某某,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288号

原告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潘某某,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