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730号 被告马某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9月8日开庭,且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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