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875号 委托代理人韩杰、朱向南,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秋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