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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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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875号 原告程某某,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杰、朱向南,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875号

原告某某,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杰、朱向南,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秋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