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904号 委托代理人鲍军强、王光晓(实习),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甲,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某乙,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