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03112号 委托代理人刘法军(一般代理),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景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