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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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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平与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被告陈印,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亚平与被告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印经

被告陈印,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亚平与被告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印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买原告的瓷砖,至今仍欠原告瓷砖款497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为此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瓷砖款497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2013年12月21日、2014年元月15日LUNGO朗宝陶瓷出库货单及2014年元月20日名帝家园陶瓷出库货单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欠款4977元。

被告没有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其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所提供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其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分别三次从原告处购买地板砖,下欠原告货款4977元,有原告出具的出货单。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给,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印给付原告刘亚平货款4977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印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秋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