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印,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亚平与被告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印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买原告的瓷砖,至今仍欠原告瓷砖款497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为此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瓷砖款497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2013年12月21日、2014年元月15日LUNGO朗宝陶瓷出库货单及2014年元月20日名帝家园陶瓷出库货单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欠款4977元。 被告没有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其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所提供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其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分别三次从原告处购买地板砖,下欠原告货款4977元,有原告出具的出货单。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给,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印给付原告刘亚平货款4977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印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秋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