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92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斌、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俆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