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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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俆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92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斌、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92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斌、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俆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