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331号 原告郭良军,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丽花,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寇伟库,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良军诉被告肖丽花、寇伟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玉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良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丽花、寇伟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良军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肖丽花、寇伟库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良军撤回对被告肖丽花、寇伟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良军负担。 审判员 彭玉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