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吕晓伟,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永涛与被告吕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登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永涛于2015年10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晓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永涛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晓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涛撤回对被告吕晓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郑永涛负担。 审判员 陈登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