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东风,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刘亚平与被告李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刘亚平负担。 审 判 长 董恒体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