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3173号 原告刘跃全,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新安,男,汉族。 原告刘跃全与被告王新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不详,地址不明确,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跃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退回原告刘跃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