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3083号 原告韩照照,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江龙,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照照与被告张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照照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照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照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