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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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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三妨与商丘市广兴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商丘市广兴源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友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冬,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谭三妨原以牛万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

被告商丘市广兴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友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冬,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谭三妨原以牛万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为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沙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牛万里的起诉,本院已另行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208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牛万里的起诉。原告谭三妨委托代理人邵红光、被告广兴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杰、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三妨诉称,2014年12月23日15时20分,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夏邑县三环路刘店集乡王庄路口时,被牛万里驾驶的豫N52072号小型厢式货车撞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夏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且构成伤残,涉及赔偿事宜经调解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暂定60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追加商丘市广兴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兴源物流公司”)为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9098.37元。

被告广兴源物流公司辨称,由于该事故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广兴源物流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0000元,除去应该承担的部分,下余部分保险公司应返还给广兴源物流公司。

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辨称,原告的各项诉请过高,不予认可,肇事车辆行驶证在事故发生时超过年审期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方提供合法合理的证据的且无免责情形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赔付。诉讼费、鉴定费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不予以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夏邑县刘店集乡吴楼村委和所在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证明谭三妨与谭芳云系同一人。

2、夏邑县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2014年12月23日15时20分,在夏邑县三环路刘店集乡王庄路口,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牛万里驾驶的豫N52072号小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牛万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3、被抚养人侯翠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曹集乡刘营村委和曹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抚养人的年限为五年。

4、夏邑县中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收据票据7张。以证明原告受伤后的伤情,原告住院治疗50天,花医疗费39098.37元。

5、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收据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因鉴定花费700元。

6、驾驶员牛万里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牛万里具有准驾资格和从业资格。

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各一份。以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广兴源物流公司为支持其反驳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夏邑县交警队收据两份。以证明广兴源物流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0元的事实。

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为支持其反驳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商业险条款一份。以证明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在年审期间,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质证,被告广兴源物流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为:

1、对证据1要求原告提供原件核实,对身份证明有异议,因为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形式不合法。

2、对证据2本身真实性无异议。

3、对证据3要求原告提供原件核实,对身份证明有异议,因为没有负责人的签字,形式不合法。

4、对证据4要求法院核实,要求提供诊断证明。病历中记载伤者为谭芳云,原告身份证上的姓名为谭三妨,对原告的住院真实性不予认可。广兴源物流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0元。

5、对证据5有异议,该鉴定虽系法院委托,但其鉴定结果与实际伤情不符,鉴定级别过高,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如不提交,视为放弃。

6、对证据6、7没有异议。

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为:

1、对证据1要求提供原件核实,对身份证明有异议,因为没有负责人的签字,形式不合法。

2、对证据2本身真实性无异议。

3、对证据3要求提供原件核实,对身份证明有异议,因为没有负责人的签字,形式不合法。

4、对证据4要求法院核实,要求提供诊断证明。病历中记载伤者为谭芳云,原告身份证上的姓名为谭三妨,对原告的住院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要求剔除非医保用药、自费用药等费用,对超出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花费,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对证据5有异议,该鉴定虽系法院委托,但其鉴定结果与实际伤情不符,鉴定级别过高,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如不提交,视为放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6、对证据6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实,事故车辆不在年审期间,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要求提供原件核实,事故车辆不在年审期间,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对被告广兴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

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广兴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

原告对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

事故车辆是否年审应以行车证为准。

被告广兴源物流公司对被告阳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

事故车辆参加年审了,庭后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核实。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质辩,对原、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

1、证据2与本案有关联,且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证据1、3中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曹集派出所和刘营村委出具的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对此项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3、证据4是由医疗机构出具正式手续,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