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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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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谢某某(曾用名谢曾用),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

被告谢某某(曾用名谢曾用),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