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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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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与洪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37号 原告刘建国,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鑫,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洪鑫买卖合同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37号

原告建国,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洪鑫,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

原告建国与被告洪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对被告洪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

审判员  赵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