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376号 原告程栋良,男,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纪存,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运良,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栋良与被告李纪存、李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