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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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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栋良与李纪存、李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376号 原告程栋良,男,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纪存,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运良,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栋良与被告李纪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376号

原告程栋良,男,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纪存,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运良,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栋良与被告李纪存、李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