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055号 原告靳永生,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段有才,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程冰,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1520077-0。 原告靳永生诉被告段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永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永生撤回对被告段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雷功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