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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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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被告汪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

被告汪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