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某听与被告石某杰、张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23号 原告蔡某听,男,1966年7月21号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石某杰,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张某丽,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23号

原告蔡某听,男,1966年7月21号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石某杰,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张某丽,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听与被告石某杰、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姜继亮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合议笔录

时间:2015年8月25日。

地点:行政庭。

合议人员:姜伟姜继亮娄红霞

书记员:李雪峰

内容:关于原告蔡现听与被告石孝杰、张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合议。

娄红霞:经本院催交,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姜继亮:经本院催交,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应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姜伟:经本院催交,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合议意见:本案按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