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92号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61年9月6日生,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高君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清培、人民陪审员李伟参加合议。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代长江、李自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7日,被告某某公司将其承包71315部队营房综合整治工程转包给某某公司,原告与某某公司项目经理周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该工程二标段部分工程由原告具体施工。原告按约定于2011年9月30日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按约定被告应支付劳务费248910元(预留5%保修金,保修期满返还)。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认可欠劳务费119011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901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条件。2、该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原告与某某公司有合同关系,与某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当事人在该工程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情形。2、原告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条件。3、原告诉请数额有无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4月17日71315部队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营房综合整治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部队将该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的事实。2、柴光亮、孙开林签字确认的原告施工记录《便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施工的事实。3、《71315部队二标段结算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经结算被告认可欠劳务费119011元。4、周新认可的《窗户结算价格》便条一份,证明窗户结算价格。5、二标段欠王鹏货款,部队出具的《担保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孙开林为二标段负责人。6、孙开林、柴光亮认可的原告施工记录《便条》一份;原告施工记录明细一组。证明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7、(2011)商民终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周新、孙开林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某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依法设立、具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叁级、符合接受分包条件。2、2011年4月,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河南商丘71315部队营房综合整治二标段《联合承包项目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除土建外其余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的事实。3、某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周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某某公司接受分包后委托副经理周新全权办理委托人施工的71315部队营房综合整治工程二标段工程项目管理一切事宜。 经庭审质证,被告某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6、7,被告某某公司认为2、3、5、7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6没有周新的签字,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身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多数为复印件,存在瑕疵,但结合本案实际,该工程某某公司中标后转包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委托周新全权办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一切事宜,孙开林多次依二标段负责人身份对外签字,有原告提交的施工记录、担保书、结算表、法院终审判决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该工程部分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经结算孙开林认可欠劳务费119011元,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及庭审调查查明:2011年4月17日发包方(甲方)71315部队与承包方(乙方)某某公司签订《营房综合整治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书》,主要约定:1、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土建、安装及装饰装修;开工日期,2011年4月12日;竣工日期,2011年6月7日;质量等级,军区优良工程;合同价款,4377754元。2、承包方式及工程付款: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分段拨款,其中拆除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屋面浇筑完成,管线改造完毕后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0%,本标段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并验收合格,交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本标段竣工并按规定在审计结束后的14日内,付至审结额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待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按规定付清(不计息)。同时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某某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某某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河南商丘71315部队营房综合整治二标段《联合承包项目管理协议》,主要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及形式:承包范围同主合同;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及上交管理费用承包。2、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暂定(按实结算)424642元(已经按照主合同总价4377754元扣除3%管理费);乙方应按工程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本工程应交纳履约保证金为212321元。双方签订联合承包项目管理协议时交纳2%,即84928元,其余部分甲方从业主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分次扣出,在结构完工或总工期过半前必须缴扣完毕。3、职责:甲方职责,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监控;协助乙方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对本工程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委派刘福才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对本工程项目管理。乙方职责,选派周新担任本工程项目副经理,代表乙方履行本联合承包项目管理协议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会同甲方项目经理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生产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施工进度、施工技术等施工管理;乙方承诺如因工期延误或其它原因造成业主的索赔,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本工程的经营管理承担盈亏责任,不得因经营亏损对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要求另增加任何费用;乙方承诺如主合同甲方、材料供应商、出租方、实际施工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甲方主张权利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同时还约定了合同管理、项目成本管理、资金管理、技术与质量管理、安全施工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