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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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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毛影、盛小威、郭艳、盛思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290号 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雷,系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告刘毛影,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小威,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刘毛影之夫。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290号

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雷,系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告刘毛影,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小威,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刘毛影之夫。

被告郭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思宽,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毛影、盛小威、郭艳、盛思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未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