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290号 被告刘毛影,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小威,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刘毛影之夫。 被告郭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思宽,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毛影、盛小威、郭艳、盛思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未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