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10号 原告邱洪现,男,193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邱庄组021号。 法定代表人辛倡文,系校长。 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潘有俊,系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洪现与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小学、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洪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洪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邱洪现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永 审 判 员 邱 恺 人民陪审员 杨 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春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