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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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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163号 原告卞某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石某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卞某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163号

原告卞某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石某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卞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建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