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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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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220号 原告夏某某,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220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