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春艳诉被告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498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498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1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主债务人为被告张某,现住址不详,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明确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彦欣

审 判 员  尹德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孔 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