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498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 原告张某,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商丘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1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主债务人为被告张某,现住址不详,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明确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彦欣 审 判 员 尹德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孔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