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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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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雁亮诉被告马雷霆、姜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05-1号 原告钟某某,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王德鑫,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 被告姜某,女,汉族,1979年6月25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305-1号

原告钟某某,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王德鑫,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

被告姜某,女,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4月2日、4月28日两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170万元,用于临时资金周转月息三分,期限1个月,该借款到期未还形成纠纷。经查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河南紫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9月11日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被告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某对被告被告马某某、姜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德勇

二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