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16号 原告商丘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组织机构代码:69599942-x 法定代表人任善龙职务经理 原告陈光兴,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瑞安市仙降镇垟坑村号。身份证:330325197009093517. 原告任善龙,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 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四份村1-184号。身份证:332621197103028570.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世昌,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曹县邵庄镇西贾行政村西贾村88号。身份证:372922197609207891. 被告韩瑞亮,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身份证:4123011955071545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光兴、任善龙诉贾世昌、韩瑞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光兴、任善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卢新言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