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189号 原告王运莲,女,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中路222号2号楼3单元305号。身份证号:412301197102020022。 被告:商丘七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姬生连。 被告商丘格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珠州路交叉口北20米。 法定代表人祝运皊。 被告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职教中心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姬生连。 被告夏邑天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太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天良。 被告商丘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延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莲与商丘七彩包装有限公司、商丘格林酒店有限公司、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夏邑天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商丘天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告商丘七彩包装有限公司、商丘格林酒店有限公司、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夏邑天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商丘天龙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原告担保人王飞房屋二套,房产证号(2003)字第B020861号、(2007)字第0020270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