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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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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英诉被告韩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94号 原告王兰英,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8号3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304064082。 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磊,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94号

原告王兰英,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8号3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304064082。

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磊,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八一路哈森制药厂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2301197507160090。

原告王兰英诉被告韩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兰英及委托代理人吴思信,被告韩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5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整天生活在恐惧之中,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起诉结婚时间是事实,其他都不是事实,我是有错的地方,但原告要给我一个改正的机会。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原告受伤照片及原、被告的录音、短信、光碟四个、照片16张,证明原、被告性格不和、脾气不对,经常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3、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书写的保证书,如有违反,愿意无条件自动离婚,净身出户,赔偿违约金50万元。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证据1,2,3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现原告以夫妻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等情。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不能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兰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兰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