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49号 原告张敏,女,汉族,1966年5月27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68号2号楼1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411403196605279020。 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3号楼102铺。 法定代表人赵默,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商丘市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2幢1单元101、102号门面房。并提供其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83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22581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商丘市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2幢1单元101、102号门面房; 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83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2258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陈 瑛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