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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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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诉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49号 原告张敏,女,汉族,1966年5月27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68号2号楼1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411403196605279020。 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南侧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49号

原告张敏,女,汉族,1966年5月27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68号2号楼1单元10号。身份证号码411403196605279020。

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3号楼102铺。

法定代表人赵默,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商丘市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2幢1单元101、102号门面房。并提供其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83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22581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商丘市长江路南侧睢阳大道东侧长江新苑2幢1单元101、102号门面房;

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83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2258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陈 瑛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