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54号 原告张坤,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吉祥街2号6号楼2单元309号。身份证号:41230119770125105X。 被告王海波,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梁园区白银北路20号。身份证号:41230119610921401X。 负责人吴超职务经理 机构代码:61517304-7 住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南侧饲料公司4号楼第4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王海波、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卢新言 人民陪审员 孙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