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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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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诉王海波、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54号 原告张坤,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吉祥街2号6号楼2单元309号。身份证号:41230119770125105X。 被告王海波,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梁园区白银北路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54号

原告张坤,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吉祥街2号6号楼2单元309号。身份证号:41230119770125105X。

被告王海波,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梁园区白银北路20号。身份证号:41230119610921401X。

被告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吴超职务经理

机构代码:61517304-7

住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南侧饲料公司4号楼第4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王海波、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卢新言

人民陪审员  孙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纯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