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1号 原告张克军,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35号8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412321195810055118。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东段。机构代码证号69351999-8。 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陈 瑛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