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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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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军诉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1号 原告张克军,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35号8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412321195810055118。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龙源利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1号

原告张克军,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35号8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412321195810055118。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东段。机构代码证号69351999-8。

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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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陈 瑛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佳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