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2号 原告张克军,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35号8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412321195810055118。 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东段。机构代码证号69351999-8。 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47号、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21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474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543号;张银所有的虞房权证(2007)字第0025961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查封原告张克军的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47号、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21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474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543号;张银提供担保的虞房权证(2007)字第002596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陈 瑛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