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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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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军与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2号 原告张克军,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35号8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412321195810055118。 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12号

原告张克军,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中路35号8号楼4单元6号。身份证号412321195810055118。

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东段。机构代码证号69351999-8。

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47号、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21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474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543号;张银所有的虞房权证(2007)字第0025961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查封原告张克军的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47号、虞房权证(2009)字第0900020121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474号、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0543号;张银提供担保的虞房权证(2007)字第002596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陈 瑛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