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莉与被告王某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13号 原告王某莉,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某伟,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王某莉与被告王某伟离婚纠纷一案,原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13号

原告王某莉,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某伟,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王某莉与被告王某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莉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莉撤回对被告王某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莉负担。

审 判 长  丁 旭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