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13号 原告王某莉,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某伟,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王某莉与被告王某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莉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莉撤回对被告王某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莉负担。 审 判 长 丁 旭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