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44号 原告梁某,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边某某,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君华 审判员 陈志强 审判员 尹德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