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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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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利君诉被告王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尹德勇

人民陪审员  黄清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