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尹德勇 人民陪审员 黄清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