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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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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心科与被告户持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206号 原告薛心科(又名薛新科),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生,住商丘市民权县。 被告户持伟,男,汉族,1997年12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理人户保明,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4206号

原告薛心科(又名薛新科),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生,住商丘市民权县。

被告户持伟,男,汉族,1997年12月5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理人户保明,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生,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心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