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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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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政喜与被告熊双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56号 原告张政喜,男。 委托代理人贾长红,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新村李口镇新村。系原告张政喜同事。 被告熊双全,男。 原告张政喜与被告熊双全追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56号

原告张政喜,男。

委托代理人贾长红,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新村李口镇新村。系原告张政喜同事。

被告双全,男。

原告张政喜与被告双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担任审判长、同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政喜撤回对被告熊双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政喜负担。

审 判 长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责任编辑:国平